(2016)闽0203执50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厦门鑫威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厦门鑫威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厦门盛钢不绣钢有限公司,陈华津,蔡巧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50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遵义路100号虹桥上海城B栋2683-15单元,组织机构代码71785486-3。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加立,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厦门鑫威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莲花镇莲美街779号一楼,组织机构代码68527209-1。法定代表人:蔡巧珍。被执行人:厦门盛钢不绣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港口镇李林村中伦山(星星工艺美术品厂内),组织机构代码79807036-5。法定代表人:陈华津。被执行人:陈华津,男,197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被执行人:蔡巧彬,女,197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本院在执行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5)思民初字第2228号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鑫威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厦门盛钢不绣钢有限公司、陈华津、蔡巧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标的为返还《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包括:型号为JobberXL的CNC车床2台、型号为SupperJobber500的CNC车床2台、型号为DTC850的加工中心1台)及支付所欠租金、违约金、使用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确认被执行人厦门鑫威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已不在原址经营,本案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厦门鑫威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返还的租赁物目前下落不明。本院于2016年9月9日冻结了厦门盛钢不锈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蔡巧彬名下闽D×××××、闽D×××××的车辆,但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此外,上述被执行人名下查无房产,亦查无足额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明辉审 判 员 林伟斌审 判 员 林旺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林秋晶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