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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5执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道真仡佬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贵州省遵义市道真自治县宏大种植有限公司、陈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道真仡佬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贵州省遵义市道真自治县宏大种植有限公司,陈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5执294号申请人:道真仡佬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道真自治县玉溪镇文化路。法定代表人:冯勤慧,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邹欣,该联社职工。被执行人:贵州省遵义市道真自治县宏大种植有限公司。住所地:道真自治县玉溪镇永城社区***栋*楼。法定代表人:陈念,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陈念,男,1976年8月24日出生,住贵州省道真自治县。申请人道真仡佬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贵州省遵义市道真自治县宏大种植有限公司、陈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黔0325民初14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贵州省遵义市道真自治县宏大种植有限公司、陈念未按该调解履行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15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650元的义务,道真仡佬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人执行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325执29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国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