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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刑初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仰庆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仰庆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502刑初437号公诉机关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仰庆,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于山东省鱼台县,中专文化,住东营市东营区。2016年8月5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家中。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以东区检公刑诉〔2017〕4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仰庆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8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耀海、刘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仰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6月16日17时21分许,被告人王仰庆酒后驾驶鲁E×××××号二轮摩托车,沿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东三路交叉路口处时,与沿北二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此处左转弯的王某甲驾驶的鲁E×××××号小型客车相撞,致车辆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王仰庆负事故主要责任。经酒精含量鉴定,被告人王仰庆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74.7mg/100ml,属醉酒状态。另查明,案发后,过路群众及王某甲电话报警,被告人王仰庆受伤昏迷被送医院抢救,出警民警勘查完现场后至医院对被告人王仰庆抽血备检;案发时王仰庆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为C1证,其驾驶证有效期自2015年10月9日起至2025年10月9日止,鲁E×××××号二轮摩托车的检验有效期至2005年4月12日止。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仰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122接警记录单、查获经过、案件侦破情况说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理化检验鉴定报告、机动车及驾驶员信息、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理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均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仰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危害了公共安全,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仰庆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应从重处罚;其驾驶逾期未申验的机动车,应从重处罚;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其为可能判处罚金的执行提供了财产保证,量刑时酌情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仰庆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被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树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 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