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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2民初2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孙林与王文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林,王文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2民初2144号原告:孙林,男,1976年7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大志,来安县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文战,男,1969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原告孙林与被告王文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孙林诉称,其经朋友靳依龙介绍与王文战相识后,王文战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向其借款100000元,约定月利率2分,王文战立下借据,靳依龙担保。后其多次向王文战催要,王文战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故诉请王文战偿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22000元(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5年9月13日起至还清时止,利随本清)。王文战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移送至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有权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双方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孙林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户籍地在本院辖区,故本院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王文战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文战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