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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24民初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原告茶陵县农户自立服务社诉被告谭强、杨晚苟、罗红艳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茶陵县农户自立服务社,谭强,杨晚苟,罗红艳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4民初883号原告:茶陵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住所地茶陵县东阳商街28栋。法定代表人:刘冬文,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文忠,男,197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茶陵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谭强,男,1970年08月09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茶陵县。被告:杨晚苟,男,1978年02月24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茶陵县。被告:罗红艳,女,1980年11月02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茶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茶陵县农户自立服务社诉被告谭强、杨晚苟、罗红艳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茶陵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于2017年8月24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茶陵县农户自立服务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4元减半收取60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嵘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龙文海附相关适用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它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