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民申2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张兴兰与王伟安、辽源市双龙百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兴兰,王伟安,辽源市双龙百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民申203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兴兰,女,196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大勇,男,196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伟安,男,197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辽源市双龙百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法定代表人:佟桂琴,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月利,该公司法律顾问。再审申请人张兴兰因与被申请人王伟安、辽源市双龙百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4民终8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张兴兰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鹏才审 判 员 冯志义代理审判员 阎道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崔桂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