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6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保熊与被执行人向存良、被执行人陕西太白山森林公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保熊,向存良,陕西太白山国家森林公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6执187号申请执行人:李保熊,男。被执行人:向存良,男。被执行人:陕西太白山国家森林公园。委托代理人韩笑,系森林公园法律顾问。申请执行人李保熊与被执行人向存良、陕西太白山森林公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经宝鸡市中院审理,作出(2016)陕03民终14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执行人向存良赔偿申请执行人李保熊428151元,被执行人陕西太白山森林公园对以上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受理费6509元,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李保熊本次申请执行428151元,诉讼费6509元;本案执行费642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双方协商,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由被执行人向存良给付申请执行人李保熊案款400000元,及诉讼费2893元,被执行人陕西太白山森林公园对以上案款400000承担连带责任,及诉讼费3616元,除被执行人向存良自觉缴纳的案款200000元及本院依法扣划的向存良存款13000元,剩余案款及诉讼费给付期限为2017年8月15日前给付申请人李保熊100000元,下余案款及诉讼费于2018年10月底前付清。执行费6422元由陕西太白山森林公园、向存良共同承担。现被执行人向存良已缴纳案款300000元至我院,申请执行人李保熊也已经收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326执1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冀有会审判员 李海生审判员 王宏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