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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2民初1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韦建明与韦阳方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建明,韦阳方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22民初1368号原告:韦建明,男,壮族,1966年10月28日出生,广西柳城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柳城县。委托代理人:黄河,柳城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韦阳方,男,壮族,1971年6月3日出生,广西柳城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柳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翠兰,柳城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韦建明诉被告韦阳方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韦建明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建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韦建明负担。审判员  黄新福appoint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佳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