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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2执恢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谢晓东、郭建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晓东,郭建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2执恢37号申请执行人谢晓东,男,198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深州市。被执行人郭建龙,男,198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深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1182执473号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7月12日依法将被执行人郭建龙名下所有的冀A×××××奥迪牌轿车一辆,交由淘宝网深州市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拍卖。2017年8月17日,买受人刘忠建以26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冀A×××××奥迪牌轿车一辆,归买受人刘忠建(身份证号:)所有。财产权利自交付时起转移。(已于2017年8月21日交付)二、归买受人刘忠建可持本裁定书到车辆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文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樊向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