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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5执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陈细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细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5执765号被执行人陈细国,男,1981年10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莆田市涵江区。申请执行人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陈细国罚金纠纷一案,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3日作出的(2017)闽0305刑初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3月15日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细国缴纳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职权分别向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车管部门进行调查,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闽0305刑初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慜执行员 林钰坚执行员 李一航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