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7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董召刚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召刚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207刑初185号公诉机关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召刚,男,1970年4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芜湖县,汉族,小学文化,芜湖市宏春木业工人,户籍地及住址地均为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6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7月31日被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陈其敬,安徽兴皖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鸠检刑诉[2017]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召刚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召刚及其辩护人陈其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6日10时许,被告人董召刚与被害人俞某在芜湖市宏春木业有限公司第二区域的车间内一起配合做木架子,由于被告人董召刚在做木架子过程中把木墩子的位置排错了,两人为此发生争吵。被害人俞某随手拿起木板打了被告人董召刚头部,被告人董召刚就把被害人俞某推倒在车间的工作台上,并用双手控制被害人俞某,不让其动弹,用嘴将被害人俞某的左耳廓咬下。之后公司同事将受伤的俞某送至芜湖市弋矶山医院救治,经诊治被害人俞某的左耳廓已全部游离,无法再植。经芜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俞某左耳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案发当日,被告人董召刚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董召刚与被害人俞某达成赔偿协议,已赔偿被害人俞某163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俞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董召刚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信息材料、到案经过、受理案件登记表、证人陶某、刘某证言、被害人俞某的陈述、芜公物鉴(损伤)字[2017]14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病历材料、协议书、谅解书、被告人董召刚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召刚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董召刚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董召刚能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酌定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召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周 洁 淳人民陪审员 吴安华人民陪审员李本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欧 阳 巍 林书 记 员 王 澍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