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7执2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董洋、刘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洋,刘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7执2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董洋,男,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武汉钢铁集团兴达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武汉市青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银,湖北静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刘勇,男,196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河南省罗山县。关于董洋与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继续进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永辉审判员 梅祥新审判员 刘 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万增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