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10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梅与宋长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梅,宋长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10590号原告:陈梅,女,198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安县。被告:宋长军,男,197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梅与被告宋长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梅负担。审 判 员 厉晶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金思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