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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10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梅与宋长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梅,宋长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10590号原告:陈梅,女,198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安县。被告:宋长军,男,197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梅与被告宋长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梅负担。审 判 员 厉晶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金思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