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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47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安徽大群包装有限公司、蚌埠市利源纸制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大群包装有限公司,蚌埠市利源纸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4718号之一申请人:安徽大群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760838906C。法定代表人:林达明,总经理。被申请人:蚌埠市利源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长淮卫镇朝阳村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5845614XK。法定代表人:赵连坤,总经理。申请人安徽大群包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蚌埠市利源纸制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蚌埠市利源纸制品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480000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并要求查封不足部分的等值生产设备即山东腾冠TG-1320E全自动模切机一台及蚌埠一达2600双色印刷开槽水印机一台。担保人陈先超以其所有的坐落在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铜陵北路家天下花园25-805(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房屋一套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为维护申请人安徽大群包装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案件审理后的执行,申请人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蚌埠市利源纸制品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480000元,并要求查封存款不足部分的基本等值生产设备,且已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蚌埠市利源纸制品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480000元。二、查封被申请人蚌埠市利源纸制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设备即山东腾冠TG-1320E全自动模切机一台及蚌埠一达2600双色印刷开槽水印机一台。三、被申请人负责看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申请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不得转移、转让、变卖、设定抵押或其他处置财产的行为。四、查封担保人陈先超所有的坐落在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铜陵北路家天下花园25-805(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房屋一套。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业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建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