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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101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村支行与陈木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村支行,陈木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10155号之一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村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负责人:陈耀胜,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罗碧莹,广东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小燕,广东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木文,男,汉族。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村支行与被告陈木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2017年7月12日作出的(2017)粤0605民初10155号民事裁定,分别于2017年7月14日查封了被告陈木文所有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城区工业大道31号海琴轩海星阁X座X房[产权证号:佛府南国用(2009)第XXX号]的土地使用权,于2017年7月17日查封了被告陈木文所有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城区工业大道31号海琴轩海星阁1座401房(产权证号:02××26号)的房屋所有权。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以被告陈木文已归还所有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及解除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及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村支行撤诉;二、解除对被告被告陈木文所有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城区工业大道31号海琴轩海星阁X座X房[产权证号:佛府南国用(2009)第0XXXXXXX号]土地使用权的查���保全措施;三、解除对被告被告陈木文所有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城区工业大道31号海琴轩海星阁X座XX房(产权证号:02××26号)房屋所有权的查封保全措施。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6.34元、财产保全费385.06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汪晓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晓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