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终7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青岛世元卡片有限公司、青岛海顺丽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世元卡片有限公司,青岛海顺丽工贸有限公司,青岛比比趣文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73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世元卡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全学粉,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海顺丽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矫立科,经理。原审第三人:青岛比比趣文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明奎,经理。上诉人青岛世元卡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海顺丽工贸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青岛比比趣文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38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世元卡片有限公司以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青岛世元卡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青岛世元卡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青岛世元卡片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冯 梅审判员 胡金鳌审判员 曲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