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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02民初4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金桂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珂莹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驻马店市金桂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珂莹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02民初4435号原告驻马店市金桂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伊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东亮,河南一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珂莹,女,198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金桂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珂莹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驻马店市金桂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10元,减半收取135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丽莉审 判 员  张伟光人民陪审员  黄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戈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