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1民初5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赵学福诉奚传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学福,奚传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民初5158号申请人:赵学福,男,196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申请人:奚传银,男,1986年6月20日,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申请人赵学福因与被申请人奚传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奚传银所有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者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奚传银所有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蹇令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晓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