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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3民初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武汉鑫雄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凌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鑫雄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凌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3民初901号申请人:武汉鑫雄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兴二路555号江城春苑6栋一层。法定代表人:朱大伟,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武汉凌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458号。法定代表人:朱浩,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鑫雄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凌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鑫雄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武汉凌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1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朱大伟与其妻陈俊玲以双方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兴一路251号钰福威尼斯阳光(御景华府)8栋1单元4层1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南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汉国用(2011)第33482号】、武汉市汉南区经济开发区兴二路江城春苑10栋1单元5层2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南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汉国用(2016)第46223号】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鑫雄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凌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1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朱大伟与其妻陈俊玲双方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兴一路251号钰福威尼斯阳光(御景华府)8栋1单元4层1室房屋及武汉市汉南区经济开发区兴二路江城春苑10栋1单元5层2室房屋共两套【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南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汉国用(2011)第33482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南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汉国用(2016)第46223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华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