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4民初1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权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4民初1262号原告王某,女,汉族。被告权某,男,汉族。原告王某与被告权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7日立案,2017年8月29日原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刘永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小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