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324民初1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权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4民初1262号原告王某,女,汉族。被告权某,男,汉族。原告王某与被告权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7日立案,2017年8月29日原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刘永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小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