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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执6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朱淑贤与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俊达家具厂、邱秀存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淑贤,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俊达家具厂,邱秀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6494号申请执行人:朱淑贤,女,198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俊达家具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新华西保涌工业区华宝二路*号*座*楼。经营者:邱秀存。被执行人:邱秀存,男,198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康市。原告朱淑贤与被告邱秀存、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俊达家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606民初9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俊达家具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淑贤清偿货款7150元,被告邱秀存对上述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俊达家具厂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俊达家具厂、邱秀存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因债务人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俊达家具厂、邱秀存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朱淑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未报告。本院依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依职权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依法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依法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俊达家具厂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查明被执行人邱秀存登记有车牌号为粤X×××××的汽车,本院已依法查封(查封期限至2019年7月23日止,如需继续查封,请在查封期限届满的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继续申请。否则,查封期满后,被查封的车辆将依法自动解除查封),由于上述车辆去向不明,本院暂无法扣押处理。另,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俊达家具厂已停止经营。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717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除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的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649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谢建军执行员  容毓伟执行员  谭琨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嘉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