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5执保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丁茂清、李朝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茂清,李朝斌,张维薇,福建典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5执保377号申请人:丁茂清,女,196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郭妙灵,北京蓝鹏(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岳文发,北京蓝鹏(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朝斌,男,1975年10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申请人:张维薇,女,197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申请人:福建典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曹溪镇莲南路666号。法定代表人:李朝斌。丁茂清诉李朝斌、张维薇、福建典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丁茂清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朝斌、张维薇、福建典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14813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和冻结。申请人于2017年8月29日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丁茂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李朝斌、张维薇、福建典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1481300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丁茂清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杨志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陈 溢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