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执1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耿某与 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649号申请执行人耿某被执行人杨某某申请执行人耿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035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5000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杨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存款账户(账号:6217977900019342660)并冻结了该账户,执行费待兑付案件款时予以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执16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霍彩霞审判员 万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白志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