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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4民初1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江西省帝嘉混泥土有限公司与周九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省帝嘉混泥土有限公司,周九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4民初1702号原告:江西省帝嘉混泥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6960713322。法定代表人:吴小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少锋,男,进贤县李渡镇法律服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周九保,男,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省帝嘉混泥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周九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省帝嘉混泥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帝嘉混泥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省帝嘉混泥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30元减半收取4965元,由原告江西省帝嘉混泥土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曹庆根人民陪审员  胡中美人民陪审员  刘美秀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