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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4执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唐启蝉与任承良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启蝉,任承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4执344号申请执行人唐启蝉,女,1966年8月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被执行人任承良,男,1962年8月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黔0324刑初19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赔偿申请人执行人损失84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唐启蝉与任承良附带民事赔偿一案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银行存款、车辆、房屋等财产线索,除有二辆摩托车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并对本院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黔0324执34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2017)黔0324刑初19号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明远审判员  管维东审判员  简啟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 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