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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民申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梁忠艳、贾昌库确认合同效力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梁忠艳,贾昌库,钟兴福,薛玉英,钟敏,钟寒,白敬苓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申4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梁忠艳,女,197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任城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贾昌库,男,196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任城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钟兴福,男,193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薛玉英,女,193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钟敏,女,198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任城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钟寒,女,198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白敬苓,女,196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再审申请人梁忠艳、贾昌库与被申请人钟兴福、薛玉英、钟敏、钟寒、白敬苓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811民初10071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梁忠艳、贾昌库申请再审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与原案诉讼请求截然不同,不符合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一审直接驳回申请人的起诉是剥夺了当事人的胜诉权,使当事人的权利变成了不受法律保护的自然权利,其间接后果损害了司法权威。请求依法撤销原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梁忠艳、贾昌库未提交新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原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梁忠艳、贾昌库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彦洁审判员  刘守领审判员  王振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晓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