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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4执5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岳某、王某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4执572-1号申请执行人:岳某,女,汉族,1926年4月20日出生,住邯郸市,。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1946年10月20日生,住邯郸市复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岳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某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5)复民初字第560号民事调解书中2016年赡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岩   峰审判员 王卫东审判员王红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