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执81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赵文学、东营市远航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文学,东营市远航化工有限公司,贾振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81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赵文学,男,195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东营市远航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陈官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贾振远,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贾振远,男,1981年6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申请执行人赵文学与被执行人东营市远航化工有限公司、贾振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68420元,含案件受理费4700元、保全费3720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10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其财产情况,但未履行其义务。2017年5月11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经向广饶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查封被执行人贾振远名下位于广饶县广饶镇贾辛村的不动产权证书号为广饶镇贾辛村148号的不动产一处,续封被执行人东营市远航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油罐、地磅、锅炉、配电室、炼油装置等设备一宗。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经调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案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广民二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广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绍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