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8执1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刘毅与陈隆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1972号申请执行人:刘毅,男,1958年01月1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陈隆建,男,1965年04月1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申请执行人刘毅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5)永法民初字第0645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陈隆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从2012年3月22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650元。因被执行人涉及多个被执行案件,其财产已被多个案件予以查封,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尚有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从2012年3月22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元,本案执行费2150元未能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刘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隆建(2017)渝0118执197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元烽代理审判员 覃魏枢审 判 员 旷昌政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森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