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4民初1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姚巍与被告高伟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巍,高伟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4民初1956号原告:姚巍,住南京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伟东,住上海市杨浦区。原告姚巍与被告高伟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姚巍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伟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欠款11356元及从2016年2月23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迟延履行利息;2.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被告因私向原告借款11356元,但是至今仍未归还欠款。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被告高伟东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2月2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1356元,同时出具欠条一张,约定2个月内还请。后被告未归还欠款。本院认为,被告高伟东出具借条,共计借原告11356元。后被告未还款,被告应当及时清偿。现因被告未及时付清欠款导致原告提起诉讼,被告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立即付清欠款11356元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高伟东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由此产生的后果自行承担。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伟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姚巍11356元及利息(自2016年2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1356元为本金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利息)。被告高伟东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44元,由被告高伟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4元。账户名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18。审 判 长 李筱艳审 判 员 罗贵明人民陪审员 龚久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见习书记员 王启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