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恢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李雨萌与李雷析产(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雨萌,李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恢740号申请执行人:李雨萌,女。法定代理人:李小莉,女。被执行人:李雷,男。申请执行人李雨萌与被执行人李雷析产(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雁民初字第029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雷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李雨萌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雨萌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现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销对本院(2012)雁民初02906号民事调解书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对本案强制执行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其处分权利的行为,于法不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撤销对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2017)陕0113执恢740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从达代理审判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董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史晨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