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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5执3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玉珍与秦敬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珍,秦敬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5执315-1号申请执行人:张玉珍。被执行人:秦敬春。申请执行人张玉珍与被执行人秦敬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705民初29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秦敬春与褚寿青(37070××××××)为夫妻关系,财产共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秦敬春或其妻褚寿青的银行存款(存款冻结期限为1年;存款扣划至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生东街支行,户名: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账号:80×××62〉。详见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秦敬春或其妻褚寿青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郭介东审判员  韩 冰审判员  刘钧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钰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