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812执恢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周振龙、赵建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振龙,赵建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2执恢152号申请执行人:周振龙,男性,1987年9月15日出生,住济宁市兖州区。被执行人:赵建设,男性,1968年9月17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振龙与被执行人赵建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812执恢1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郭玉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广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