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2民初1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蔡提升、张万山等与周镇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提升,张万山,周镇平,张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2民初1579号原告:蔡提升,男,197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原告:张万山,男,196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山,福建铁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友梁,福建铁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周镇平,男,198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被告:张航,男,199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提升、张万山与被告周镇平、张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提升、张万山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提升、张万山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对此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提升、张万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2元,减半收取计366元,由原告蔡提升、张万山负担。审判员 沈劲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维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