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5执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某与阙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725执345号王某、阙某:依据发生效力的(2016)陕0725民初43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某与被执行人阙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阙某已将执行款3810元向申请执行人王某兑付,申请执行人自愿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二款之规定,(2017)陕0725执34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阙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完毕,现依法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