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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3民初4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黄建业与陈建伟、林丽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业,陈建伟,林丽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3民初4268号原告:黄建业,男,197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槟,福建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建伟,男,198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辉秋,福建诚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丽京,女,198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建业与被告陈建伟、林丽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建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黄建业负担。审判员  张朝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卢小琳速录员  郑金玲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