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3民初4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黄建业与陈建伟、林丽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业,陈建伟,林丽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3民初4268号原告:黄建业,男,197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槟,福建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建伟,男,198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辉秋,福建诚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丽京,女,198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建业与被告陈建伟、林丽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建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黄建业负担。审判员 张朝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卢小琳速录员 郑金玲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