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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2民初3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苏越与泰兴市泰兴镇香格里拉歌舞厅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越,泰兴市泰兴镇香格里拉歌舞厅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3986号原告:苏越,男,195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盼,江苏锦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兴市泰兴镇香格里拉歌舞厅,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大庆西路34-1号。经营者:丁继贵,男,195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原告苏越与被告泰兴市泰兴镇香格里拉歌舞厅为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苏越于2017年8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越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1元,由原告苏越负担。审判员 高 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卓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