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执恢30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周静生、周喜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静生,周喜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恢30号之六申请人:周静生,男,196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被执行人:周喜兵,男,198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本市狮子山区。申请执行人周静生与被执行人周喜兵民间借贷一案,本院(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8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静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周喜兵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周喜兵名下价值16214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耀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