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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0执2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2680石晗与石浩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晗,石浩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2680号申请执行人:石晗,男,1989年12月1日生,汉族,住盱眙县被执行人:石浩然,男,1993年4月18日生,汉族,住盱眙县。本院在执行石晗与石浩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石晗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830执26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沈代银代理审判员  王士虎代理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逸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