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30执2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2680石晗与石浩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晗,石浩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2680号申请执行人:石晗,男,1989年12月1日生,汉族,住盱眙县被执行人:石浩然,男,1993年4月18日生,汉族,住盱眙县。本院在执行石晗与石浩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石晗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830执26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沈代银代理审判员 王士虎代理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逸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