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03民初13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清远市清新区源灏贸易有限公司与曾伟好、陈志强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清远市清新区源灏贸易有限公司,曾伟好,陈志强,赖善宗,罗玉婷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03民初1317号之一原告:清远市清新区源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府前路**号富康花园*幢首层***#****#。法定代表人:汤达志。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琴、陈国华,均为广东御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伟好,女,198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被告:陈志强,男,198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上列两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国,广东汇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善宗,男,197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被告:罗玉婷,女,199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原告清远市清新区源灏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曾伟好、陈志强、赖善宗、罗玉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清远市清新区源灏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2日以与赖善宗、罗玉婷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赖善宗、罗玉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赖善宗、罗玉婷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清远市清新区源灏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赖善宗、罗玉婷的起诉。审判员 钟桂洪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植展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