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3民初6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州支行与傅培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州支行,傅培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3民初6218号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州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丰州镇武荣街1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597865030E。主要负责人:潘聪展,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华,男,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坤源,男,该行员工。被告:傅培明,男,196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受理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州支行与被告傅培明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州支行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州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并没有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州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州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丽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慧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