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2民初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孙继凯诉赵景志、纪禹峰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继凯,赵景志,纪禹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2民初663号原告:孙继凯,男,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被告:赵景志,男,1962年10月23日出生,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告:纪禹峰,男,1965年4月10日出生,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继凯与被告赵景志、纪禹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法提供二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不能确定被告主体是否适格,该案被告主体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继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128元,退还给原告孙继凯。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冯明辉审判员 曹玉红审判员 刘 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