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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民终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石发根、池州市贵池区里山街道办事处合兴村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发根,池州市贵池区里山街道办事处合兴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民终5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发根,男,197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冰冰,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生太,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池州市贵池区里山街道办事处合兴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池州市贵池区里山街道合兴村。法定代表人:熊来富,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查贵玺,池州市贵池区里山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石发根因与被上诉人池州市贵池区里山街道办事处合兴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合兴村)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16)皖1702民初9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石发根以与被上诉人合兴村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石发根申请撤回起诉,合兴村亦表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16)皖1702民初973号民事判决;二、准许石发根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520元,减半收取17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60元,合计3520元,由石发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余 玮审判员 钱跟东审判员 陈金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愿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