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1民初2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庆仁与江玉翔、俞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仁,江玉翔,俞克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1民初2951号原告:王庆仁,男,197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军,天长市大通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玉翔,男,198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长市。被告:俞克林,男,198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庆仁诉被告江玉翔、俞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庆仁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庆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庆仁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庆仁负担。审判员 高 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佟晓荟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