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刑终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文娟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文娟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刑终427号原公诉机关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文娟,女,汉族,1971年10月21日出生于安徽省亳州市,文盲,经商,住亳州市谯城区。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5年11月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同年12月23日因患有严重疾病被取保候审,2017年7月16日被逮捕,同年8月1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辩护人张海彬,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文娟犯容留卖淫罪一案,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2016)皖1602刑初306号刑事判决,以容留卖淫罪判处被告人王文娟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宣判后,王文娟不服,以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宣告无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王文娟犯容留卖淫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6)皖1602刑初30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梅林审判员 罗炜审判员 杜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