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行终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袁愈红、李元梅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愈红,李元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13行终357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袁愈红,男,197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元梅,女,197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系袁愈红之妻。上诉人袁愈红、李元梅因不服冷水江市人民法院(2017)湘1381行初45号不予立案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袁愈红、李元梅上诉称,本案冷水江市公安局刑事立案前强制解剖尸体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而属于没有任法律授权的为达到其行政管理目的的违法行政行为。不予立案。原审裁定错误,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已经丧失了独立公正审理本案的立场。请求:撤销冷水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1381行初45号行政裁定;裁定上诉人提起的行政诉讼由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立案并审理。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本案中,冷水江市公安局依法作出冷公(刑)鉴通字[2017]0145号《鉴定意见通知书》,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告知:如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提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申请。随后,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并发出冷公(刑)不立字[2017]0001号《不予立案通知书》。冷水江市公安局的上述行为包括被诉行为在内均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上诉人的上诉观点和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不予立案正确,本院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童志方审 判 员 柳真真代理审判员 谭 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曾桐鑫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