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11执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与李少乾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李少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11执415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李少乾。本院在执行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诉李少乾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5)山刑初字笫00125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福军审判员 刘志文审判员 翟 卫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玉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