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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02民初1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秋波与冯虾弟、郑桂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秋波,冯虾弟,郑桂妃,莫木兴,张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02民初1756号原告:王秋波,男,汉族,1966年7月22日出生,住湛江市赤坎区,被告:冯虾弟,男,汉族,1977年4月2日出生,住湛江市坡头区,被告:郑桂妃,女,汉族,1974年10月29日出生,住湛江市坡头区,被告:莫木兴,男,汉族,1961年12月11日出生,住湛江市赤坎区,被告:张冰,女,汉族,1964年6月7日出生,住湛江市赤坎区,原告王秋波与被告冯虾弟、郑桂妃、莫木兴、张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秋波以拟与被告进行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秋波撤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计7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莫凯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文嘉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