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执1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24
案件名称
1128张明环与高军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环,高军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6执1128号申请执行人:张明环,女,1966年6月6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高军林,男,1969年4月26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申请执行人张明环与被执行人高军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706民初352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人民币10425.2元及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举证、被执行人的财产申报予以调查落实,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尚未执行到位10425.2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主动申请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录,以促其主动履行义务。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案件征询意见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高 兵审 判 员 陈 兵代理审判员 董 京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潘俊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