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7民初3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3388号原告刘某,女,1990年4月1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被告翟某,男,1984年3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原告刘某诉被告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8月3日受理后,原告刘某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申 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军义 来自